青岛大虾火了,法律问题来了菜单是要约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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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庆节,一盘“天价虾”让青岛又上头条了!有南京游客在青岛市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在微博上称“点菜时就问清楚虾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居然告诉我们38元一只”。

▼手写账单中可见,“蒜蓉大虾”的价格共计元。店家表示该店大虾是活的海捕大虾,营养价值很高,38元一只已经很便宜了。

在这一刻掌柜如叶良辰附体:你们的行为实在欺人太甚,敢吃霸王餐,你们若是感觉有实力跟我玩,良辰不介意奉陪到底。良辰最喜欢对那些自认为是土豪的人出手,你们只需要记住,这里是青岛,我叫海捕虾,每只三十八。

▼“青岛天价虾”的新闻迅速被国外媒体转载,上了BBC头条。再次向西方社会展示了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今非昔比。颤抖吧!歪果仁儿!

言归正传,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次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吧!

1饭店菜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一般把饭店向食客递上价目表视为要约邀请,是等待食客点菜发出要约,发出要约的同时就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了,没有特别说明的,根据交易习惯一般都认为是1份,饭店同意就是承诺。

但是我们注意到,该饭店的价目表上最后一栏有一句“以上海鲜按个计价”。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合同法》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对原要约的新要约“。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所以,本事件中我们可以认为,游客虽然没有讨价还价,但是提出了合同数量上的变更,应视为合同有了实质性变更。相当于新的要约,老板也予以承诺,而且承诺的内容和新要约的内容一致。所以,老板最后还是按个收钱构成违约。

2重大误解?还是胁迫欺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游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从游客询问老板虾是论只还是论份来看,不存在这种情况。否则,自己约的虾,含泪也要吃完……

是否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一要符合客观要件,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二看主观要件,包括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或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这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从本事件中游客灰常警惕地上菜前先问价的态度来看(然并卵)似乎再土毫也不至于连一只虾的市场价格也搞不清楚。所以并不属于显失公平。

是否属于欺诈、胁迫?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全国各地的土豪们,请尽情地来青岛吃人工养殖的海捕虾吧,这是一条迅速发家致富的新路啊!!!

3宰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对旅游区经营者的宰客行为,法律早已划定了红线,也明确了法律责任。《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而针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以及使用虚假、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诈交易的行为,《价格法》在第四十二条、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针对暴力宰客,我国《刑法》第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即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包括(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暴力胁迫情节更加严重的,甚至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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