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征集年度青岛市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7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办发〔〕49号)的有关规定,青岛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现就补充征集青岛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采购厂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厂家为青岛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务用车购置供货服务。

本项目共分为12个包:

一:轿车类(5座及以下)

二:小型客车类(9座及以下)

三:中型客车类(10-19座)

四:大型客车类(车长6米及以上或20座及以上)

五:越野车类(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六:特种车类(监测检测、刑侦防爆、生产运输、救助救护、市政环卫、消防灭火、专用通讯、抢险救灾、应急指挥、地震监测等,以及其他特殊用途车辆)

(二)服务期限:入围公示结束之日至年12月31日。

(三)服务范围:入围厂家服务范围包括市直、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保税港区、高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四)入围方式:合格制。厂家可以投多个包。

二、征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必须是国内汽车生产制造厂家(包括乘用车品牌汽车生产厂家、特种车改装生产厂家)。其中生产厂家的分公司或销售公司也可代表生产厂家参与征集。

(二)资格条件

1.第1-10包厂家:须在青岛市区域指定授权销售店或直营店(可以1家总代,也可以多家)。所有投标车型报价优惠率的平均数须高于3个点及以上。

第11包厂家:国家专利20项及以上、银行资信证明、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信誉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可集团或母公司、控股公司)、技术设计研发中心证明(可集团或母公司、控股公司)、青岛区域售后服务能力证明。-年国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销售业绩:单笔成交合同万5笔及以上;

第12包厂家:国家专利15项及以上、银行资信证明、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信誉证明、技术设计研发证明(可集团或母公司、控股公司)、青岛区域售后服务能力证明。-年国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销售业绩:单笔成交合同万2笔及以上。

2.中大型客车和特种用车厂家可以直接销售,也可以在青岛地区委托代理机构销售。

(三)递交征集资料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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