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

青岛市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备案办理操作指南(年6月修订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切实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增值税差额征税事项的备案业务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备案时间

  对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二、差额征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

  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表》(附件1);

  (二)差额征税事项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三、管理要求

  (一)对差额征税项目,文件规定差额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实行差额征税的建筑企业需按照合同项目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填报《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建筑企业适用)》(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再提供合同复印件,但应将相关合同留存备查。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新增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可汇总备案),报送上述备案资料。

  (三)差额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申请备案表附件2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附报资料附件3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建筑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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